2018年2月26日 星期一

住戶積水要求管委會負責?

問題:13-2F為空屋斷水斷電無人居住,屋主在7月31日返家發覺客廳及房間全是積水,經查為後陽台排水幹管阻塞整棟陽台排水均倒灌入2樓導致屋內積水,屋主自行請裝潢公司清潔及復原,8/7完工請款11000元。
1、管委會是否賠償?
2、賠償比例?

傑哥會客室回復:
依照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簡言之,如果阻塞原因屬於公共管線,則由管委會負責,但陽台的排水管不算大公,頂多屬於小公,應當由該住戶所在棟的住戶一起分攤.建議管委會居於協調地位即可。
重點是確定阻塞的區域,如果可特定是某住戶所導致,應該由其負責,如果無法判定,管委會僅能居於協調地位,協助問題棟的住戶一起分擔。
至於金額,協商無意見即可。

以上供參

2018年2月25日 星期日

住戶自行裝潢成小套房?

問題:A屋主昨天開始裝潢,今日樓下住戶去看過後發現所有牆壁都敲掉,施工師父說要裝潢成小套房。 於是住戶來投訴要告A屋主「變更設計」...  請問 裝潢戶做到那些事會構成違法?  管委會要注意哪些?

傑哥會客室回復:
區分所有權人拆除牆壁有無違反規定,端視該牆壁在構造上之作用而定。換言之,該牆壁若屬構造上之承重牆,則不得拆除。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乃屬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項目,又該款規定之構造亦屬建築法第八條所定義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建築物不可或缺之組成元素,不得任意拆除改裝。至於非屬構造上承重牆壁之分間牆,則不受前開限制。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又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6層樓高以上建物的住家要更改格局,且動到天花板或室內牆者,須向住宅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才能動工。是以,該住戶如果無取得證明,是違法施工,得予以檢舉。管委會應注意其施工是否動到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此部份為管委會責任。

以上

最高法院對無記名投票的見解(一○四年刑議字第五號提案)

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及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 定「無記名投票」之目的,係在維護選舉程序之公正與結果 之正確性,其作用在於保護投票人行使投票權之自由,賦予 投票人秘密投票之保障,並非課以其對於投票圈選內容保密 之義務。若投票權人於投票時自願將其所圈選之內容以公開 揭露之方式出示於他人,此應屬其自願放棄秘密投票自由之 行為,除刑法對此項「亮票行為」有特別處罰之規定外,不 能將此項行為視為「洩密行為」而加以處罰。又直轄市、縣 (市)議員應對選民及所屬政黨負責,故該等議員於投票選 舉議長、副議長時若有故意「亮票行為」,其動機有可能係 為迎合選民監督或出於政黨之要求所致,未必與金錢或暴力 介入有關。至於議員「亮票行為」是否適當,雖有爭議,然 在未有刑法明文規範之前,宜由議會內部紀律加以處理,司 法權不應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