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A屋主昨天開始裝潢,今日樓下住戶去看過後發現所有牆壁都敲掉,施工師父說要裝潢成小套房。 於是住戶來投訴要告A屋主「變更設計」... 請問 裝潢戶做到那些事會構成違法? 管委會要注意哪些?
傑哥會客室回復:
區分所有權人拆除牆壁有無違反規定,端視該牆壁在構造上之作用而定。換言之,該牆壁若屬構造上之承重牆,則不得拆除。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乃屬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項目,又該款規定之構造亦屬建築法第八條所定義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建築物不可或缺之組成元素,不得任意拆除改裝。至於非屬構造上承重牆壁之分間牆,則不受前開限制。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又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6層樓高以上建物的住家要更改格局,且動到天花板或室內牆者,須向住宅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才能動工。是以,該住戶如果無取得證明,是違法施工,得予以檢舉。管委會應注意其施工是否動到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此部份為管委會責任。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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