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6日 星期一

住戶積水要求管委會負責?

問題:13-2F為空屋斷水斷電無人居住,屋主在7月31日返家發覺客廳及房間全是積水,經查為後陽台排水幹管阻塞整棟陽台排水均倒灌入2樓導致屋內積水,屋主自行請裝潢公司清潔及復原,8/7完工請款11000元。
1、管委會是否賠償?
2、賠償比例?

傑哥會客室回復:
依照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簡言之,如果阻塞原因屬於公共管線,則由管委會負責,但陽台的排水管不算大公,頂多屬於小公,應當由該住戶所在棟的住戶一起分攤.建議管委會居於協調地位即可。
重點是確定阻塞的區域,如果可特定是某住戶所導致,應該由其負責,如果無法判定,管委會僅能居於協調地位,協助問題棟的住戶一起分擔。
至於金額,協商無意見即可。

以上供參

1 則留言:

  1. 您好,我看到您在103年士林地院關於雇主未替員工投保就業險,致員工無法申請失業給付判例。目前我也類似問題,請問如何與您連繫。我的手機是09318129029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