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6日 星期五

公寓大廈住戶間漏水糾紛

問題:5樓A家中陽台及陽台旁房間的天花板漏水大概在6月底7月初就向樓上B反映請B處理,結果B說要先找出漏水點再處理,在這1個多月間委員會也找了2家廠商來看、A自己也找了一名甲級水電來看,一致認為6樓熱水器熱水管漏水可能性最高(在此期間雙方家屬有幾次言語不合情形)。
8月10日雙方在會議室請主委主持協調,6樓B有說明要全程錄音佐證,協調會中6樓B提出已經很認真處理這個漏水問題且7月初5樓A有提到漏水處理費用一人一半希望能在協調會議中再次確認若不認帳則不惜花錢打官司,5樓A則說那是發生漏水時講的現在廠商認為應該是你家中熱水管的問題那要你自己出錢處理,主委則是舉例說明熱水管漏水問題在大樓中是常見的而且接明管修理費用在1萬5左右就可以解決大家確定是熱水管就先修理再協調費用問題。
8月17日6樓B來委員會希望約主委8/18再協調,訴求自己很認真處理漏水問題但5樓A及其家人不友善且違反8/10協調會約定(出一半費用)視同毀約主委可以當證人將不再繼續找漏水原因等一切動作,除非5樓請技師公會來鑑定才會配合開門處理否則謝絕所有廠商。
主委請問:6樓B說5樓毀約,除技師公會不再開門讓廠商進入找漏水,依管理條約12條費用一人一半,等問題,明天協調會要重點要放在哪?

傑哥會客室答覆:
依法B不得拒絕A或管委會進入其住家進行修繕,且如果漏水原因確實起因於B個人專有部分所導致, 則修繕費用依法應由B負擔。  至於雙方協調的分攤是否必須遵守,涉及漏水原因責任,依法,如果係B專有部分所導致,則法律上是由B負擔;A可以主張協調時並不知悉責任的歸屬,而推翻先前協議。
建議委員會居於協調地位,將雙方法律上權利義務予以說明即可,如當事人仍不滿意,則請雙方向公所申請調解或向法院起訴。
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2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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