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5日 星期四

委員會議決議將對警衛打瞌睡三次者以不適任解雇,可行嗎?

問題:今天委員會議決議將對警衛打瞌睡三次者以不適任解雇。(前兩次都以口頭警告) 為避免未來法律糾紛,委員會請你擬定工作守則給雙方簽訂..  附檔是去年呈報給市政府的警衛工作守則

傑哥會客室答覆:
打瞌睡三次者解雇,目前實務並不支持。勞基法12條第一項第4款,所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須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客觀上已難期待僱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 而繼續其僱傭關係,且僱主所為之懲戒性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須屬相 當,方符合上開勞基法規定之「情節重大」之要件。
建議以逐次警告,若達兩大過之程度,始予以解雇。詳參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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